杭州市信访局("12345")信息公开指南

2016-02-25 15:48:49 字号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 
  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于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 
  根据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,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 
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 
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中国杭州”政府门户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hangzhou.gov.cn)“政府信息公开”专栏或本机关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lfzhhg.com)上查阅或下载;也可以到《指南》查阅点(杭州市档案馆)查阅。 
  一、主动公开 
  (一)公开范围。 
 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中国杭州”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及相关内容,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(香积寺路3号)查阅。 
  (二)公开形式。 
 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。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. hzxf12345.gov.cn。 
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、《杭州政报》及有关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。 
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机构职能类、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,网上留存的期限不少于半年。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。 
  (三)公开时限。 
 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。 
  二、依申请公开 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机关申请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 
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。 
  (一)公开范围。 
  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《目录》。 
  (二)受理机构。 
  ●网上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受理。 
本机关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信访局(“12345”)办公室,办公时间为:工作日的9:00-11:30,14:30-17:00。联系电话:0571-85252201,传真号码:0571-85252231。通信地址: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,邮政编码:310026,电子邮箱地址:xfj@hz.gov.cn。 
  ●当面申请受理。 
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地址为:杭州市信访局办公室,受理时间为:工作日的9:00-11:30,13:30-17:00。
  (三)申请的提出。 
  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,可在“中国杭州”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子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。 
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。 
  (四)申请的处理。 
  本机关收到在线申请后,应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 
  1.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 
  2.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,如可公开,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,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;如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 
  3.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 
  4.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 
  5.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如实、明确地告知申请人。 
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: 
   
  三、救济方式和程序 
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 
  杭州市监察局监督电话:96666,电子邮箱:jjw@hz.gov.cn,地址: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,邮编:310026 
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 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机关有违反《条例》、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